2024年12月30日,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印發《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園林管理類、生活垃圾類)》(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基準》),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河源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兩部政府規章,市城管綜合執法局組織開展了上述政府規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工作,形成了《自由裁量權基準》,為園林管理和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執法行為明確合法有效的法律基準。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三)《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五)《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府〔2020〕63號)
(六)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內容
一是《自由裁量權基準》主要分為:園林管理類、生活垃圾類。其中園林管理類根據《河源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對1項行政處罰明確了自由裁量權基準;生活垃圾類根據《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對10項行政處罰明確了自由裁量權基準。
二是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對兩部政府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條款進行合理細化量化,形成主要欄目:違法行為、基本編碼、設定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裁量階次、適用條件、處罰標準、實施主體共8項。
三是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后果等因素,將“裁量階次”原則上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個檔次,對于個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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