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市林業局印發《河源市林業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監管方式的需要。制定《減免責清單》是完善與創新監管方式,是構建完善容錯機制的需要,同時也是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水平,避免執法簡單化的重要方式。通過給予輕微違法的市場主體改正機會,為其提供更加寬松的生存環境,從而激活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二)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強化了過罰相當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減免責清單》,是通過在法律框架下細化裁量標準,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公正執法。
(三)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制定公布的《減免責清單》,旨在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林業行政“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努力提高林業行政執法規范水平,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促進林業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四)《森林防火條例》
(五)《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八)《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廣東省林業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和<廣東省林業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減免責清單》分為從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免處罰事項清單三種類別,具體內容包括:
(一)《從輕處罰清單》涉及5項事項。
1.“對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4項事項,適用情形為:行為人能積極配合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且經驗收符合標準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的,依法從輕處罰。
2.“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情形為:行為人主動上繳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配合林業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屬于費氏牡丹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等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物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的,依法從輕處罰。
(二)《減輕處罰清單》涉及3項。
1.“對盜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情形為:行為人能主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配合林業主管部門查處,并且主動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在原地或異地補種盜伐株數1倍以上樹木、經驗收符合標準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減輕處罰。
2.“對濫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情形為:行為人能積極配合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且主動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倍以上樹木、經驗收符合標準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減輕處罰。 3.“對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情形為:行為人積極配合檢查,主動退出森林高火險區并消除隱患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法減輕處罰。
(三)《免處罰清單》涉及5項事項。
1.“對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4項事項,適用情形為: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且主動及時改正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的,依法免處罰。
2.“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情形為:初次違法、未造成森林火災、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改正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的,依法免處罰。
四、配套監管措施
對于列入《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通過加強教育、加強巡查、及時復查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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