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3-003
河教〔2023〕24號
各縣(區)教育局(社會事務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源城區科學技術局、江東新區經濟促進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廣旅體局、市民政局和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河源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試行)》,供各縣(區)結合實際參考使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映。
市教育局聯系人:戴東輝,電話:3386756;
市科學技術局聯系人:朱義奔,電話:3389253;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聯系人:張輝德,電話:3389283;
市民政局聯系人:武家林,電話:3238891;
市市場監管局聯系人:廖惠蝶,電話:3279905;
4.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河源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河源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審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規范、統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通過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區(含江東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體育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培訓機構的審批。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由屬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第三條 培訓機構舉辦者,需向機構屬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規定的設立申請材料。
第四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五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的,應根據辦學內容分類將申請材料轉送屬地縣區科技、文化、體育主管部門??h區科技、文化、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廣東省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專業審核,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報教育行政部門。未通過縣區科技、文化、體育主管部門專業審核的,不予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六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的,組織力量對申請材料和辦學現場進行審核。
第七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于符合法定條件、設置標準的,應當依法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按照辦學內容分類確定培訓機構主管部門。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設置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屬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九條 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設立申請;跨縣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當向擬新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縣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第十條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要進行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如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培訓機構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在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后,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對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十四條 縣區實施培訓機構審批工作,接受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市場監管、民政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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