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市司法局印發《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處罰清單》),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方式的需要。制定《清單》是完善與創新監管、新業態新模式相適宜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分級分類優化完善監管內容、方式、頻次、規則和標準的重要舉措之一,是順應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對容錯機制的需要,通過給予輕微違反法律服務主體改正機會,為法律服務主體提供更加寬松的生存環境,從而激活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和服務法治河源建設動力。同時也是提高司法行政執法水平,避免執法簡單化的重要方式。
(二)正確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需要。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強化了過罰相當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沒有主觀過錯不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罰,以及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也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要求,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制定《清單》通過在法律框架下細化裁量標準,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切實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執法。
(三)主動順應新形勢下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我局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法定職權,制定公布本主體減免責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清單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水平,積極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推動社會和諧。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
(二)涉及規范法律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9月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修正)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號發布)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
(三)有關上級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2.《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三、主要內容
《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涉及4項事項,主要針對“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情形”“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等社會危害性不大、對服務對象(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較小、對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影響較輕的輕微違法行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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