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河源市市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于2023年1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適應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需要,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機制落地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和《廣東省自然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2〕2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辦函〔2022〕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減免責清單》。
二、主要內容
《減免責清單》制定了免處罰清單(32項)、從輕處罰清單(11項)、減輕處罰清單(3項),這“三張單”,涵蓋土地、規劃、測繪、礦產、地勘、古生物化石保護、生態修復等多個領域,共計46個事項。
(一)免處罰清單32項
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
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即法定免處罰,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則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即酌定免處罰,主要為當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則不予行政處罰。
此32項執法事項范圍內可依法予以免處罰。
(二)從輕處罰清單 11項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部分。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擬要求當事人符合一種法定情形。
此11項執法事項范圍內可依法從輕處罰。
(三)減輕處罰清單3項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此3項執法事項范圍內可依法減輕處罰。
三、配套監管措施
對于列入《河源市市級自然資源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執法工作人員可通過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行政相對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剛性及執法的柔性,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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