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市公積金中心印發《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河公積〔2016〕66號,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于2016年11月22日印發施行,有效期5年,現已到期。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據相關規定對原《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需要進行修訂完善,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實施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
(三)《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四)《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粵建規范〔2020〕2號);
(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粵建執函〔2016〕2282號)。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實施辦法》所稱單位,是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三)行政處罰的標準。《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為《實施辦法》的附件,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四)免于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處罰:1.單位在收到責令限期辦理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已經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2.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從輕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處罰標準按規定標準上一檔次計算(即:嚴重標準按一般標準執行,一般標準按輕微標準執行,輕微標準免予處罰):1.單位主動及時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面較小的;2.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六)從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處罰標準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最高上限5萬元執行:1.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在本行業或者本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2.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3.經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4.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5.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七)施行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14日失效。
原文件鏈接地址:http://www.sy824.com/zwgk/zfgb/2022/04/bmgfxwj/content/post_500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