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市公積金中心印發《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河源市異地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河公積〔2016〕36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于2016年7月29日印發,2016年8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限2年,現已到期,依據相關規定須進行修訂。由于本市是勞動力輸出型城市,自實施異地繳存貸款政策以來,業務量不斷增加,對全市資金存量造成較大壓力,容易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同時,異地繳存貸款以民企、外企職工為主,年輕人居多,流動性較大,收入不夠穩定,貸款風險較大。因此,原《管理辦法》中貸款條件、貸款額度、還款能力計算、貸后管理等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發展要求。結合異地貸款政策執行情況,有必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有效緩解資金壓力,降低資金流動性風險和貸款風險。
二、制定依據
(一)《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
(二)《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
(三)《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取消貸款計劃和執行時限。為充分保障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需求,便于業務辦理,取消異地貸款計劃的規定,在住房公積金存貸比低于85%的情況下,正常受理和發放異地貸款。同時,取消異地貸款政策執行時限的規定,在國家和省未停止或調整實施異地貸款政策前,按規定辦理異地貸款業務。
(二)明確異地貸款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地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在廣東省內其他城市就業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符合條件的職工可持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三)明確異地貸款辦理條件。明確借款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四)明確職工收入、貸款額度與月還款額度的審批標準。
明確雙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金額35萬元,單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金額25萬元。審批異地貸款額度時,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穩定收入,月還款額不超過穩定月收入的50%。
(五)明確異地貸款辦理程序。明確管理部收到借款申請人的異地貸款申請后,需對借款申請人的繳存情況、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符合貸款條件的,給予受理;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將材料退回并說明原因。
(六)明確異地貸款申請材料。明確借款申請人在購房地、繳存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住房登記記錄查詢證明,配偶戶籍地不在河源市范圍內的,還需提供戶籍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住房登記記錄查詢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內有效)。
(七)明確貸后管理和罰則。明確借款人連續逾期3個月以上的,市公積金中心可申請繳存地中心配合開展催收工作。借款人通過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責令當事人返還所貸款項,并將情況通報職工所在單位,不良信用記錄上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明確施行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實施,至2027年5月14日失效。《河源市異地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河公積〔2016〕36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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