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統計局:
《廣東省統計局關于申請核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粵統函〔2017〕237號)悉。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全國性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考試收費標準。考試收費包括考務費和考試費。其中:考務費標準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統考辦字〔2016〕1號)規定執行,初級每人每科15元,中級每人每科13元;考試費標準初級和中級均為每人每科50元。
初、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均為兩科。
二、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除向考生收取考試費和考務費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三、考試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負責具體組織考試的廣東省統計局須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全省上一年度組織考試情況,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試費用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收費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來源:廣東省發改委
信息來源:發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