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達2020年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通知
源城區財政局、東源縣財政局、和平縣財政局、江東新區發展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0年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通知》(粵財社〔2020〕106號)及市民政局《關于下達2020年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函》(河民函〔2020〕62號),現將中央財政2020年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1791萬元(已扣除提前下達資金)下達給你們(具體金額詳見附件1),此款收入列入2020年度“轉移性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社會保障和就業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列預算支出功能科目“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8)”類下相對應的社會福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4項款級及對應的各有關項級科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達資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含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流浪乞討兒童的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持、精神關愛等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支出)、孤兒(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請按照要求,及時將資金下達有關單位,并根據縣(區)實際情況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加大結轉結余資金消化力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加強對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確保專款專用,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二、本次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按規定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因素包括困難群眾救助數量、財政困難程度、縣(區)救助水平、工作績效以及困難群眾救助資金支出情況等。
三、請各縣(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4〕4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等制度規定,切實做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
四、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請各縣(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242號)、《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等規定,健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建立資金管理臺賬,加強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透明度,切實將資金按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并參照《民政部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困難群眾救助績效評價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9〕12號),對照績效目標(詳見附件2),將績效目標對下分解,切實做好區域內預算績效監控管理工作,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附件:1.2020年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表
2.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表
河源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9日
16-1 附件1:2020年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明細表.xls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