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5-006
河府〔2025〕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行為,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推進登記便利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住所(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包括設立登記時的申請人、依法設立后的市場主體。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由申請人依法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申請人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要求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并與其經營范圍、從事的經營活動相匹配。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設置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的,市場主體不得將禁設區域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八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市、縣(區)、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房號格式申請,做到規范、明確。無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所處位置進行詳細描述。
對于面積較大的商務樓宇辦公場所分隔出的多個獨立空間,每個獨立空間編制不同編號對外出租的,該獨立空間可以作為承租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第九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第十條 市場主體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違法用地建設項目內的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三章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一條 本市分類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已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可以以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表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房屋權屬聲明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等住所材料。
采取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欄上統一予以標注“申報承諾”字樣,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自主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應當包括:
(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面積;
(三)住所(經營場所)聯系人(具體使用人)及聯系方式;
(四)不動產權利人及使用權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市場主體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
(一)從事危險品、放射性物品經營;住宿業;典當;洗浴和保健養生服務;酒吧服務;室內娛樂活動、游樂園;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產品經營;餐飲服務;燃氣經營生產、供應、儲存;培訓;托育服務;托管服務;藥品經營;醫療器械經營;電影放映;互聯網上網服務等行業;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門診)、學校、教堂、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四)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五)其他涉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第十四條 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
(二)使用軍隊房產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三)使用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可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經備案的購房合同、房屋權屬查詢證明的復印件,當地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也可作為使用證明。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屬轉租、分租的,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材料。
采取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變更為不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五條 原市場主體已經不在其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經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將原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后,該地址可以申請登記為新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另外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聲明材料。
第四章 集群登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其建設或者運營單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集群注冊登記模式。
申請集群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提供托管方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文件及托管協議,明確由托管方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代收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托管服務,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后標注“集群登記”字樣。
第十七條 經營范圍涉及《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及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娛樂服務、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行業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適用集群注冊登記模式。
第五章 “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二)在各類經濟功能區內,經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同意的;
(三)市場主體之間股東(投資人)相同或者有投資關系的;
(四)符合集群注冊登記的。
同一門牌號碼,但屬不同樓層、不同房間的地址,不視為同一地址,申請人在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在地址后加以明確和區分。
第十九條 實施“一址多照”的市場主體,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應當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承諾制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二十條 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市場主體可在本市設其他經營場所,申請“一照多址”經營場所登記,免于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有關職能部門對經營場所的管理參照分支機構進行。經營活動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住改商特別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允許市場主體將住宅在不改變房產性質的情況下,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得從事污染環境、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登記機關告知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除提交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后,提交《住改商登記承諾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管理。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市場主體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不得通過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度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使用改擴建、使用裝飾裝修改變承重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條件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管綜合執法、消防救援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市場主體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材料的行為,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予以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文書格式樣本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逗釉词猩淌轮黧w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河府〔2021〕6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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