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2-034
河醫保發〔2022〕9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中央和省駐河源單位:
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河府〔2018〕31號)、《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不含職工生育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月繳費費率為6%(含退休),其他用人單位單位月繳費費率為5%(含退休)。
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月繳費費率為5%(含退休)。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及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單位月繳費費率為6%。
四、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度調整為自然年度。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實施期間,如遇到國家、省政策調整,按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此前有關職工醫保月繳費費率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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