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印發,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1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做好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費率(不含職工生育保險)調整工作,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河府〔2018〕31號)、《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4條具體措施:
第一,明確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費率: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月繳費費率為6%(含退休),其他用人單位單位月繳費費率為5%(含退休)。
第二,明確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費用: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月繳費費率為5%(含退休)。
第三,明確失業人員、傷殘退休人員繳費費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及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單位月繳費費率為6%。
第四,明確《通知》執行時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度調整為自然年度。實施期間,如遇到國家、省政策調整,按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此前有關職工醫保月繳費費率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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