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龍川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龍川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簡稱《禁火令》)。現就有關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我縣森林資源豐富,森林防火任務十分繁重,目前已進入秋冬季森林火災易發期,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全縣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林業生態縣建設成果,特發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森林防火條例》
3、《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三、制定程序說明
為全面提高森林火災預防能力,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和法治觀念,強化野外火源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減少森林火災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龍川縣人民政府發布《龍川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四、主要內容
(一)禁火期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區
全縣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禁火區
(三)禁火規定
在禁火期間,除特殊情況審批用火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火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森林防火臨時檢查站登記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四)責任追究
凡違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鎮政府報告。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0762-676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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