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和《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短板和盲區,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工作條例》和《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
三、主要內容說明
《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16個條款組成,明確了工作目標;實施獎勵部門;獎勵對象和獲獎條件;獎勵的范圍和形式;實施獎勵的情形;違法線索審核確認;獎勵發放程序和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其中對獎勵金額進行了細化、量化: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元獎勵:1.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2.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及畜禽養殖廢水的;3.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4.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5.應申領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1.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液的;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4.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5.涉及生態環境領域涉黑涉惡線索,后經公安部門查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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