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1〕28號)、《轉發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粵醫保函〔2021〕277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雙通道”管理藥品范圍(2021年)的通知》(粵醫保函〔2021〕28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通過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保障參保患者用藥擴大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破解部分談判藥品進院難、購買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
二、《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總體目標。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加快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通過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保障參保患者用藥擴大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破解部分談判藥品進院難、購買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源城區、江東新區先行先試,總結試點經驗后,2022年6月底前,推進其他縣開展“雙通道”業務。
(二)實施“雙通道”管理的藥品范圍。“雙通道”是指通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慢性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除外)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雙通道”管理藥品是指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談判藥品和慢性病用藥(高血壓、糖尿病等)。我市“雙通道”藥品范圍執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談判藥品、慢性病藥品范圍。
(三)重點任務
1.開展“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試點。“雙通道”實施以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源城區人民醫院等3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首批試點。
2.“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遴選數量、標準及方式。試點期間,申報“雙通道”資質的定點藥店滿足“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遴選基本要求即可申請。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按照《河源市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試點定點零售藥店遴選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遴選的方式確定“雙通道”藥店。符合“雙通道”藥店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向市醫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材料初審、綜合評價、實地核查、公示等程序,確定“雙通道”藥店并簽訂服務協議。市醫保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雙通道”藥店名單,并向市醫保局報備。
3.統一醫保支付政策和醫保支付標準。納入“雙通道”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執行統一的支付標準和價格政策。
4.建立“雙通道”藥店管理機制。醫保管理中心加強對“雙通道”藥店履行醫保協議的監督,建立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雙通道”藥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數據應按要求上傳至廣東省醫保信息平臺和廣東智慧藥監平臺。“雙通道”藥店應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參保患者外購對存儲、配送有特殊規定的“雙通道”藥品,必須由“雙通道”藥店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免費配送至“雙通道”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使用。鼓勵“雙通道”藥店探索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范和經濟補償機制。
(四)組織保障。包括夯實各方責任、強化協議管理、加強監督評估等。
(五)“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遴選辦法(試行)。包括遴選原則、基本要求、申請材料、遴選方式等。
三、推進措施
完成“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遴選,保障參保患者用藥擴大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強化智能監控,加快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信息系統對接,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
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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