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們反映。
附件:河源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財政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河源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河源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和《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等規定,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各地進行舊城區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等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三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安全環保等要求。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同時統籌考慮托育服務需求,積極探索幼兒園、托育機構一體化規劃建設。各縣(區)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分別報送市教育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六條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超出1.2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第七條 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應按照住戶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以及幼兒園服務半徑等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八條 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須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與用地成本,可以聯合多個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規劃共建一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可以按照當地學位成本(含建設與用地費用)和須配建學位數出資,由屬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學位問題。具體落實措施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
第九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按照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的標準,統籌考慮區域適齡幼兒數量、教育資源狀況、幼兒園服務半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各地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于招收2至3歲的幼兒。
第十條 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明確幼兒園建設、裝修及移交標準。配套幼兒園建設、裝修標準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移交標準按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二條 商住用地開發、城市更新項目,應按標準足額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用地的居住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調高容積率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人口增加比例調增配建學位數。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在居住小區紅線范圍外劃定,單獨成宗,單獨供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及裝修,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住宅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工。
第十五條 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發〔2016〕246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2019年版)、《廣東省幼兒園辦園指南》(粵教基〔2023〕4號)和《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標準規范進行建設和裝修,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設用地和出入口,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批準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可按原標準建設。同時,各地在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時,可同步考慮小區周邊的學位需求,因地制宜適當增加幼兒園規劃面積和班數,以滿足周邊幼兒的入園需要。
第十六條 對于在建的幼兒園,各縣(區)人民政府要責成建設單位倒排工期,明確竣工驗收、移交接收時點,督促其按標準完成建設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的施工質量、竣工驗收和備案進行監管落實。對存在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的建筑質量。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建設單位,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權限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成后,當地教育主管部門作為使用單位要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驗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移交使用
第十八條 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移交時須達到以下標準:
?。ㄒ唬┯變簣@的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范,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絡等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兒園應具備入園條件。
?。ǘ┡涮捉ㄔO幼兒園竣工驗收結論為合格,驗收報告內容詳實,結論明確,簽章齊備,質量技術資料完整。同時,各項單體建筑按規定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屬地人民政府。對約定無償移交給屬地人民政府的配套幼兒園,在幼兒園各項驗收辦理完成、符合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后,由建設單位協助屬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門在30日內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國有企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普通高等學校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屬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具體招生規則及范圍由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登記管理部門應依法核準登記。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或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已建成幼兒園用地的,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用地和建筑面積的原則同步重新選址建設,同步移交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未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移交屬地人民政府的,或小區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屬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或收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開始實施,2029年5月9日失效(有效期5年)。本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實施辦法,于2024年6月30日前制定本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方案,對規劃、設計、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本實施辦法未詳細說明的建設及配套等具體內容和細化要求,由各縣(區)結合實際細化補充。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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