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河源市財政局、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源市衛生健康局聯合印發了《河源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和《廣東省“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粵教基〔2022〕3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持續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幼兒園建設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聯合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實施辦法》主要解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管理和使用等問題,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內容分四章共25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4條內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據、適應范圍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共13條內容,主要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具體要求及相關部門職責。
第三章移交和使用共6條內容,主要提出配套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移交時須達到的標準和移交程序;配套幼兒園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屬地人民政府接收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配套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改變用途。
第四章附則共2條內容,主要提出《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并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當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具體實施辦法。
三、《實施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實施辦法》根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同時統籌考慮托育服務需求,積極探索幼兒園、托育機構一體化規劃建設。
二是注重實效。通過舊城區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接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是同步推進。堅持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區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是部門協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標準是什么?
(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按照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的標準,統籌考慮區域適齡幼兒數量、教育資源狀況、幼兒園服務半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超出1.2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三)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應按照住戶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以及幼兒園服務半徑等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四)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發〔2016〕246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2019年版)、《廣東省幼兒園辦園指南》(粵教基〔2023〕4號)和《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標準規范進行建設和裝修,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設用地和出入口,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批準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可按原標準建設。同時,各地在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時,可同步考慮小區周邊的學位需求,因地制宜適當增加幼兒園規劃面積和班數,以滿足周邊幼兒的入園需要。
(五)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須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與用地成本,可以聯合多個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規劃共建一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可以按照當地學位成本(含建設與用地費用)和須配建學位數出資,由屬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學位問題。
(六)各地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于招收2至3歲的幼兒。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和使用的條件是什么?
(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移交時須達到以下標準:
1.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范,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絡等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兒園應具備入園條件。
2.配套建設幼兒園竣工驗收結論為合格,驗收報告內容詳實,結論明確,簽章齊備,質量技術資料完整。同時,各項單體建筑按規定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國有企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普通高等學校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屬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具體招生規則及范圍由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登記管理部門應依法核準登記。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原文鏈接: 河源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