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據和總體目標
“帶押過戶”是指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規定,在申請辦理已抵押不動產轉移登記時,無需提前歸還舊貸款、注銷抵押登記,即可完成過戶、再次抵押和發放新貸款等手續,實現不動產登記和抵押貸款的有效銜接。
“帶押過戶”主要適用于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未結清的按揭貸款,且按揭貸款當前無逾期。推行“帶押過戶”,目的在于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精神,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有效克服傳統模式下不動產買賣中需先結清貸款并注銷抵押后再過戶的痛點,解決交易登記過程中辦理時間長、潛在風險大、資金成本高等問題,推動實現不動產交易登記流程更優、效率更高、成本更低、風險更小,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
二、實施范圍
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可上市交易的住宅、商業、工業、辦公等不動產均可開展“帶押過戶”。不動產登記簿已記載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再行辦理。
三、實施的登記類型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拓展推行一手房(即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預售商品房和已辦理首次登記、抵押登記的新建商品房)“帶押過戶”。
四、“帶押過戶”模式
交易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選擇以下三種“帶押過戶”辦理模式:
模式一:新舊抵押權組合模式。通過借新貸、還舊貸無縫銜接,實現“帶押過戶”。買賣雙方及涉及的貸款方協商達成一致,約定發放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時點和方式等內容,不動產登記機構合并辦理轉移登記、新抵押權首次登記與舊抵押權注銷登記。
模式二:新舊抵押權分段模式。通過借新貸、過戶后還舊貸,實現“帶押過戶”。買賣雙方及涉及的貸款方達成一致,約定發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時點和方式等內容,不動產登記機構合并辦理轉移登記、新抵押權首次登記等,賣方貸款結清后及時辦理舊抵押權注銷登記。
模式三:抵押權變更模式。通過抵押權變更實現“帶押過戶”。買賣雙方及涉及的貸款方達成一致,約定抵押權變更等內容,不動產登記機構合并辦理轉移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帶押過戶”模式是優化營商環境、活躍房地產市場、推動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有效舉措,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積極推動,并結合實際制訂操作規程或業務指南,壓實責任、主動落實,提高登記效率。
(二)加強配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有關“帶押過戶”的文件精神,加強配合溝通,共同組織落實,共同防范化解“帶押過戶”工作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風險,把工作做實做好。
(三)做好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提升不動產“帶押過戶”的社會知曉度和群眾參與度,切實提高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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