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內容解讀
(一)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國家層面:《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省級層面:《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
市級層面:《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府〔2023〕11號)
(二)適用范圍:縣政府以預算安排資金的縣屬非經營性項目
1、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
3、縣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的項目
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以下兩種:
1、對項目使用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原則上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由縣代建項目服務中心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2、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情況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由本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自行組織建設:
(一)規模未達到必須招標標準的項目;
(二)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態環境保護、政府還貸高速公路、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三)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搶險救災、防疫應急類項目。
對符合自行組織建設范圍的項目,在保持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項目使用單位可以將項目全部或部分建設內容按程序交由縣代建項目服務中心組織建設實施。
基于業務需要,前款規定兩種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經縣政府批準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市場化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
二、項目投資決策—決策程序
(一)項目應當履行以下審批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1、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初步設計
(二)項目投資決策—簡化審批環節
1、可直接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縣委、縣政府決策建設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中已明確的項目。
2、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報批的項目:
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
3、可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
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以及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
4、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內部事項管理的項目:
對總投資額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
三、項目組織實施
1、造價管理
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2、招標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童制度、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
3、竣工驗收
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交付使用,并按規定向縣財政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四、項目資金管理
1、基建財務
項目財務管理及項目建設管理費的計提、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2、資金支出
項目審批手續完成后,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項目納入縣級政府投資計劃,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并安排預算。
五、監督要求
1、信息報送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監督檢查
縣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其他對項目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縣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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