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中心城區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確保本縣縣城整體規劃的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龍川縣人民政府制定出臺了《龍川縣城中心城區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修訂版)》(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有效期限兩年,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八章三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規劃條件的審批管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管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管理、人防工程審批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七個方面內容。
(一)總則
《規定》范圍:東至老隆三中路口往縣城方向,西至龍川西高速路口以老205國道為界往東江河方向,北到京九鐵路轉廣梅汕鐵路及義都河往縣城方向,東北方向環接四都公路為界至三角樓往縣城方向,南以河梅高速公路為界,總用地面積約為19平方公里。
《規定》對象:在縣城中心城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個人建房(不含村民建房)。
《規定》形式:新建、改(擴)建、重建、維修加固。
《規定》不予審批情況:
1、在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
2、在城市市政道路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區、地震活動斷裂帶、河道管理等范圍內的;
3、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水利工程管理等范圍內的;
4、在影響環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設施等區域的;
5、列入城市近期建設改造區域的;
6、在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各專項規劃要求等區域的;
7、四鄰有土地、建筑物等影響規劃審批的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8、坡角大于45度且未按規定建設防護措施的,坡腳與所建房屋距離小于3米的,未處理好排水系統的。
(二)規劃條件的審批管理
個人建房應當在用地紅線內設置三級化糞池并接入城市排污系統,不得侵占公共道路設施。新建房屋首層層高可結合相鄰建筑綜合考慮。遵從相關規范要求的規定,滿足消防、日照、通風等要求。
(三)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管理
個人建房為協調臨街立面效果或相鄰多個房屋進行拆建整合規劃建設的完善用地手續:
1、申請人提出舊房拆建申請,按程序出具規劃方案;
2、申請人填寫舊房拆建完善用地審批表;
3、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材料提交審批;
4、申請人繳交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5、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管理
個人住房建設流程:
1、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線,完成后提交放線成果資料并申請驗線,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3、施工到基礎±0.00、二層樓面時,應分別及時提交相關合格資料,經現場復驗后出具驗核意見。驗核合格的,復驗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可繼續施工;驗核不合格的下達停工通知并責令整改,整改后經驗核合格方可施工;
4、竣工后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五)人防工程審批管理
個人建房層數在10層以上(含)或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的,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規定修建6級以上(含)防空地下室。
(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由屬地鎮政府負責監督及驗收;
除小型工程外須用地權屬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所有建筑工程應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未辦理消防驗收備案項目禁止投入使用。
(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如有不作為或有違法行為的,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處分處理。
居民未取得或未按照擅自施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采取欺騙手段、偽造資料騙取個人建房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批準文件,并拆除其違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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