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源市政府印發《關于廢止一批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決定》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政令暢通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也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要求,扎實有效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按程序廢止了一批不符合黨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適應形勢任務發展需要,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涵蓋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務已完成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主要內容
廢止的市政府(含市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有8件,分別為:
1.《河源市通行政村公路水泥硬底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文號:河府辦〔2004〕84號,發布日期:2004年11月8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辦法于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辦法針對2004年至2009年通行政村公路水泥硬底化建設工程制定的階段性管理辦法,對應的建設任務已于2009年完成。且《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建設各方面工作要求。
2.《河源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文號:河府〔2008〕148號,發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辦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辦法主要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3.《河源市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文號:河府〔2008〕151號,發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辦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養護管理體制機制的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4.《河源市檔案館開放檔案實施細則》(文號:河府辦〔2012〕93號,發布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細則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細則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已重新修訂,《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已被國家檔案局廢止,同時,國家檔案局第19號令《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該通知內容已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
5.《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屠宰行業改革完善屠宰管理體制機制的通知》(文號:河府辦〔2018〕53號,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9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通知于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通知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國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觸,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市政府文件涵蓋或者代替。
6.《河源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部分專利資助政策的通知》(文號:河府〔2019〕6號,發布日期:2019年1月15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通知于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通知涉及的專利資助政策,河源市人民政府已經優化、制定并發布了新的專利資助相關政策。
7.《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號:河府〔2019〕10號,發布日期:2019年1月24日)
廢止理由:一是該通知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該通知涉及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國務院已經重新制定新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并于2020年9月1日公開發布。
8.《河源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文號:河府〔2020〕37號)
廢止理由:一是該方案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未按規定寫明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二是市人民政府已經重新制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2〕24號),并于2022年3月21日公開發布,但未明確河府〔2020〕37號文同時廢止,因此需廢止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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