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26
河住建通〔2024〕46號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9〕49號)文件精神,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推動建造方式創新,鼓勵扶持建設單位積極開展裝配式建筑建設,確保我市建筑產業轉型升級在新時代有新氣象實現新作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共同制定了《河源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 (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span>
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1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源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
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提高建設的效率和質量,實現建筑工程領域節能減排,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及《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9〕4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以下建設項目:
(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未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且在本細則實施前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自愿申請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的房屋建筑項目,不包括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筑工程。
(二)符合實施條件的新出讓或新劃撥土地,且按本細則第六條要求明確了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和獎勵政策的。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廠預制的部品構件在工地現場裝配而成的,以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為主要形態的裝配式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筑等。其評定標準應符合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要求。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等單位負責屬地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審核,在施工許可、質量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和抽查。
第五條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設項目,對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積可按3%不計入容積率予以獎勵。具體獎勵建筑面積在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文件中明確。獎勵建筑面積宜布置在建筑首層或二層。
第六條自然資源部門在出具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或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時,應征求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并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和獎勵政策納入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或土地資源技術控制指標清單中,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文件的附件,一并交付建設單位,作為項目審批管理、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
在取得土地時未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自愿申請按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建設單位應先向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申請并出具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項目,再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和承諾函后,應當及時出具回復函,明確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注明裝配式建筑的裝配率和評價等級、實施裝配式建筑面積總和及對應實體、申請獎勵的建筑面積及對應實體。
第八條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項目,設計單位要按照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開展預評價,在設計文件中對裝配式建筑技術自評分及實施方案專篇說明,并落實到各專業施工圖中。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和預評價文件、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評分表、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提交至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滿足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認定為裝配式建筑”。
第十條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實施,確保滿足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3.0.3的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及裝配式建筑技術項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及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在開展日常監理工作時應對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拍照留痕,并形成監理工作臺賬作為項目竣工驗收材料之一。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有關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監督記錄,并在項目驗收階段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情況出具監督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時,應當明確標注獎勵建筑面積所在的位置和戶型,該獎勵建筑面積不納入預售范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筑專篇,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關于裝配式建筑實施階段技術評價的申請。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裝配式建筑技術驗收納入房屋建筑工程聯合驗收范圍,組織專家對項目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進行技術評價,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出具裝配式建筑實施階段技術評價意見書。項目驗收時滿足原設計方案要求,予以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項目裝配式建筑最終評價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裝配式建筑技術驗收結果(備注獎勵建筑面積)抄送同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項目的,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抄送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依法無償收回獎勵建筑面積,并依法保留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誠信扣分,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項目,但獎勵不計容的實建面積范圍超出獎勵面積合理誤差范圍的,超出部分應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抄送項目所在地有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誠信扣分,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裝配式建筑內容進行審查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予以處理。專家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河府辦〔2019〕49號文施行后(2020年2月10日以后)至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在用地規劃條件或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以及土地劃撥、出讓招拍掛文件和相應合同中已明確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項目按原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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