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連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自2024年7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嚴格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取水許可規范化管理工作手冊》等文件精神,結合連平縣工作實際,連平縣水務局起草了《工作指引》。
二、主要內容
(一)取水許可流程
申辦取水許可證的范圍: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水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取水單位),應當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取水審批機關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但下列情形除外: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年取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下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二)取水許可預申請流程
1.預申請
意向投資水資源開發項目業主就其水資源開發項目取水地點、取水量以及取水用途等形成資料,書面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作取水預申請。
2.受理回復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其取水地點、取水量及取水用途,作出回復:如為生活飲用水、生產用水類取水項目,即可按取水許可流程辦理取水許可證;如為水資源類開發項目,則需報縣政府統籌考慮同意后,方可按取水許可流程辦理取水許可證。
3.報縣政府統籌考慮的項目類型
水資源開發項目在取水地點、取水規模、取水用途等方面,對我縣經濟、社會、環境影響較大的,需報縣政府統籌考慮同意,以實現對當地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引進優質水企業提高水經濟效益的重大提升。
(三)取水許可審批流程
1.首次申請取水許可
(1)申請
審批機關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網上辦事大廳公開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取水單位提交的資料應包括:
①取水許可申請書(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②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情況說明或相關證明材料;
③屬于備案類項目的,提供項目備案證明;
④如存在第三方利害關系,提供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
需要注意的是,如按規定不需開展水資源論證,則提交一份簡要說明,并跳過技術審查環節。
(2)受理
受理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需要補正材料的,發出補正材料通知。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3)審查
審批機關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4)決定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承諾辦理時限內(不包括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技術審查和依法舉行聽證所需時間)依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審查意見、審定后的報告書(論證表)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作出取水許可審批決定批準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批準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充分說明理由,告知法律救濟途徑。
在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不予變更、不予延續或撤回、撤銷、注銷等決定時,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并告知法律救濟途徑。
(5)許可送達
取水許可審批辦結后,審批機關將審批結果通過現場領取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并進行網上公告
三、適用范圍
本工作指引在連平縣范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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