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河源市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直嚴厲查處各類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因核實難度大、違法成本低等原因,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仍偶有發生。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嚴重擾亂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損害了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初衷。
(二)必要性
2018年以來,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等部委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等部門相繼發文,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治理違規提取方面持續加大力度,重點對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欺騙手段違規提取的行為進行全面治理行動。但由于欠缺相關騙提行為處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對職工本人及協助職工實施騙提行為的中介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因此急需完善相關工作程序,加大處理力度,擴大震懾力,達到遏制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發生的目的。同時,制定此《辦法》,將進一步規范騙提行為的定義以及查處的程序、處理結果,有利于強化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起到提示警醒作用,教育職工通過合法合規途徑提取住房公積金,達到有效防范住房公積金騙提行為發生的效果,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
二、制定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號)
三、熱點問答
(一)《辦法》是否適用于線上渠道騙提行為的處理?
答:適用。職工在線上渠道辦理的提取業務,提供的業務材料,從實物變為了電子影像,所記載的要素和對應的審核要點并未發生實質改變,不會影響對騙提行為的調查、核實和處置。
(二)哪些情形屬于騙提行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騙提行為:
1.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2.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3.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證書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4.利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設備材料發票等票據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5.利用虛假的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證明、房屋鑒定書等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6.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提取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7.利用虛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8.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對繳存職工的騙提行為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措施?
答:處理措施包括批評教育、不良信用登記、責令限期退款和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報送騙提行為情況。
(四)被納入不良信用登記后有什么影響?
答:不良信用登記記錄期間,市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繳存職工除離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之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申請。
(五)被納入信用行為登記后如何撤銷?
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撤銷繳存職工不良信用登記信息:
1.經市公積金中心立案調查騙提行為屬實但未成功騙提資金的繳存職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檢討和承諾、認錯態度良好,不良信用登記時限滿6個月的;
2.已騙提資金的繳存職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十個工作日內主動全額退回騙提資金后滿12個月的;
3.不良信用登記已到時限的;
4.職工已退休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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