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自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要求,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業務管理,積極擴大制度覆蓋面,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對于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改善職工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市至今未出臺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管理細則,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相關事項未作具體規定,從近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情況以及受理單位、職工咨詢問題反映的情況來看,迫切需要制定《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解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中遇到的問題,更好適應新形勢發展和業務發展需求。
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發展、完善情況,結合繳存單位及繳存職工辦事需求,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業務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目標,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此《實施細則》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
(三)國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規
三、主要調整及變化
(一)明確職工的范圍
職工是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含港澳臺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
(二)明確勞務派遣形式用工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三)增加封存或者停繳滿兩年以上且賬戶余額為零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注銷手續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者停繳滿兩年以上且賬戶余額為零元的,繳存職工可申請注銷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職工未辦理注銷手續且無有效聯系方式的,經公積金中心公示30日后繳存職工仍未辦理注銷或提出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注銷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四)明確單位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低于5%)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4種情形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低于5%)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發生嚴重虧損兩年以上的,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其他特殊困難。
(五)規范單位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低于5%)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要求
降低比例繳存、緩繳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12個月。審批通過后,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自單位提交申請當月起生效;提交申請當月已匯繳的,自次月起生效。期滿需繼續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的,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并明確了對應所需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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