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環境行政處罰,保障正確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的規定,對我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和《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涉及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的2項處罰事項,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
三、主要內容
裁量權主要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對《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列出了具體的違法行為、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裁量要素、違法程度和裁量權重,對處罰金額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
(一)對違反《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按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處罰條款,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參照省自由裁量權中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同類違法行為,擬定了三個裁量層級進行裁量“①對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違反1次,罰款2萬以上5萬以下;②違反2次,罰款5萬以上10萬元以下;③3次及3次以上,罰款10萬元”。
(二)對違反《河源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到本市行政區域內傾倒或者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擅自跨縣(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的規定,按照《條例》的第三十七條處罰條款,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參考省自由裁量權重違反《固體廢物法》中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對生活垃圾涉及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所在區域、整改情況的分別所占權重進行計算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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