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7起實施,有效期5年?,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長期以來,全市各級財政部門不斷加強財政制度建設,初步構建了適用我市實際、符合改革要求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體系。但從近年巡視巡查、審計監督的情況看,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仍存在覆蓋有空白、執行有脫節、績效有缺失等問題,特別是涉農、涉企、民生及鄉鎮和村級財政財務資金管理等重點領域,部分項目還存在申報弄虛作假、資金使用截留挪用、財經紀律松懈等情況。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及《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年來《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2020〕19號)的實施情況,從我市實際出發,梳理財政資金管理流程,突出專項資金設立和退出、項目儲備、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填補空白、細化舉措、注重公開、壓實責任,著力構建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在財政財務管理中基礎性和支撐性作用。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三)《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
三、主要內容
(一)內容要點
《辦法》包含九章內容,分別為總則、職責分工、設立和退出、項目儲備、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信息公開、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3條(第一條至第三條),說明出臺《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實行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管理,要求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3條(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部門,市審計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部門,申報單位、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設立和退出,共8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明確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范圍、條件以及程序,明確要求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應配套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對專項資金的續期或撤銷作出相關規定。
第四章,項目儲備,共6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明確保留市級審批項目權限和下放縣(區)審批項目權限的范圍,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
第五章,預算編制,共5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報送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按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第六章,預算執行,共6條(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一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辦理專項資金分配和下達,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和支出進度。要求專項資金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并對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涉及的調劑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七章,預算監督,共4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后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項目實施完畢后,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八章,信息公開,共3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附則。共4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明確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二)主要變化
1.明確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范圍。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第五條,修訂后《辦法》明確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具體結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事后績效評價結果,原則上采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優化支出結構。在保持既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2.修訂專項資金的設立期限。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第九條,《辦法》修訂后明確專項資金具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3.新增項目儲備(第四章)。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第四章 項目儲備,修訂后《辦法》將項目儲備作為單獨一章。明確保留市級審批項目權限和下放縣(區)審批項目權限的范圍,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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