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 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財政局 河源市衛生健康局 河源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河源市鄉村振興局印發《河源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廣東省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堅持省相關政策文件大方向、大原則、一致性原則情況下,結合我市現行《河源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河民〔2017〕109號)、《河源市困難群眾二次醫療救助實施方案》(河民〔2018〕92號)、《關于統一全市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的通知(試行)》(河醫保發〔2019〕49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河醫保發〔2020〕61號)等4個醫療救助政策,重點考慮醫療救助基金市級統籌可行性、可持續性后,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此《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32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5條。包括制定依據、概念定義、基本原則、部門分工、社會參與。其中,第三條,按照省相關政策要求,醫療救助現階段實行市級統籌。
(二)第二章,醫療救助對象,共2條。包括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其他要求。我市醫療救助對象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第三章,救助方式與標準,共8條。包括資助參保、漏保情況處理、救助內容、救助標準、救助標準其他要求、傾斜救助、不予救助情形、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中,第十一條醫療救助比例與現行救助比例保持一致,同時按照省救助辦法有關條款,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按統計數據明確了起付標準。第十三條,傾斜救助比例與現行“二次救助”的分段區間、救助比例保持一致。
(四)第四章,資金籌集和管理,共5條。包括資金籌集、資金管理、資金預算、鼓勵捐贈。其中,第十六條,醫療救助資金來源,按照市財政局反饋意見,市級財政部門視情況安排補助資金。第十七條,按照市財政局反饋意見,新增建議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算制度。第十八條,按照市財政局反饋意見,縣區核算醫療救助基金出現收支缺口的,缺口資金由所在縣區負擔。
(五)第五章,服務管理,共6條。包括一站式結算、規范診療、資格核定、異地就醫、數據推送、信息共享。
(六)第六章,法律責任,共3條。包括專款專用、人員責任、超額救助。
(七)第七章,附則,共3條。包括經辦規程、解釋權限、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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