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1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公布了《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從法規、規章層面對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作出了新部署和新要求。但實踐中,仍存在著制定程序執行不到位、程序適用不清晰、缺少具體的操作指引等問題。為進一步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二)《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65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調整與決策后評估、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關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通過采取“列舉+兜底+排除”的方式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列舉了5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辦法》規定,上述5類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列舉了5項排除事項: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辦法》。
(二)關于決策啟動和目錄管理。主要明確決策建議的提出主體,并規定了決策建議書內容、決策啟動程序、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案的具體要求以及實行年度目錄管理的要求。
(三)關于決策法定程序。決策法定程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個環節。
1.公眾參與。為突出公眾參與重點,《辦法》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為提高公眾參與實效,《辦法》明確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舉行聽證會、座談會、社會調查、以網絡平臺互動方式的基本要求,同時規定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并規范了聽取意見的后續處理和公開反饋。
2.專家論證。《辦法》規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并對專家論證制度作了細化,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的方式和要求;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會、書面咨詢論證的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對專家意見的反饋要求。
3.風險評估。《辦法》對應當進行風險性評估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的細化,明確風險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明確評估結果的運用,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采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應當暫緩或者終止決策。
4.合法性審查。《辦法》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明確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細化和規范了決策承辦部門送請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應附具的材料、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以及審查的內容等。
5.集體討論決定。明確其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細化和規范了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的材料;同時,對會議議事規則提出了要求,明確決策機關對決策事項作出不予通過或者暫緩決策決定后,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啟或者繼續決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和程序或者重新啟動決策程序;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同時明確了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歸檔工作。
(四)關于決策執行、調整與決策后評估。《辦法》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制度基礎上,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五)關于法律責任。《辦法》規定了對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承擔論證評估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應予追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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