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河源市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我市地熱水資源豐富,隨著開發熱度不斷提高,為避免今后地熱水資源的無序開發、濫采濫用、浪費和低端利用等問題,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地熱水資源,切實加強我市地熱水資源管理,保障地熱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實施條例》《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設五章,二十五條。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包括總則、審批與登記、開發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5部分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共六條。主要說明了制定依據和適應范圍;明確了地熱水資源定義和部門職責分工;制定了勘查開發和保護利用的原則等。
(二)第二章審批與登記,共八條。主要明確了礦業權人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出讓價款、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出讓價款、資源稅和水資源費等費用的義務;探礦權人完成勘查后須進行生態修復,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明確了一個地熱田只設立一個采礦權的原則、采礦權人申請協議出讓方式擴大平面礦區范圍的條件以及原有地熱采礦權與自然保護地重疊的退出機制等。強調了嚴禁超量過度開采地熱水資源,確保可持續開發利用。要求取得地熱水采礦權的單位在正常生產前,需取得取水許可證;采礦權人開采地熱水資源一次性足額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三)第三章開發與保護,共八條。主要規定了地熱保護區劃定范圍不得小于開采權益保護半徑。明確了采礦權人必須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將取水計量數據實時共享到相關監管平臺;要建立健全水位、水溫、水量和水質動態監測制度,實行常態化動態監測;要建設規范完備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率達到100%。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水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對地熱水資源開采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同時鼓勵采礦權人結合所在地熱田范圍內及周邊群眾的潛在地熱用水需求,將剩余采水量有償供給,用于發展溫泉民宿、特色旅游,助力鄉村振興。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共兩條。明確了礦業權人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也明確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的相應責任。
(五)第五章附則,共一條。明確了《暫行辦法》實施后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遵從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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