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做好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工作,促進我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持續向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8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政策指引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46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涉砂石土處置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3〕49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三個部分十六條內容,從礦產資源開發“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事前”主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和新設采礦權出讓計劃調控,“事中”從嚴規范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管理和明確采礦權競爭性出讓工作,“事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日常監管和執法力度等。
(一)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管控作用。加強源頭管控,嚴格規劃準入標準,禁止在各類禁止開采區內設置新設采礦權;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全面提升礦山生產規模;全面依法依規清退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礦業權,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從嚴規范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管理。嚴格執行新立采礦權出讓計劃調控管理,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年度出讓礦業權計劃上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采礦權競爭性出讓,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和市場競爭,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實現出讓效益最大化;積極推進市縣(區)國有企業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鼓勵市、縣國有企業提前介入各項前提工作;從嚴規范礦業權審批登記,新立采礦權(不含地熱、礦泉水)的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均須明確采礦權到期后不再延續;現有采礦權已出讓資源量確有剩余且符合延續條件的,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重新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延續時間,實行限期清退;加強各類工程項目和執法罰沒砂石土資源管理,經批準設立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方,除用于本工程建設項目的多余部分,以及有關執法部門罰沒的砂石土方允許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拍掛出讓,銷售收益納入市、縣(區)地方財政管理。
(三)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日常監管和執法力度。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2023年底前全市持證在采礦山100%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加強礦產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固體礦山新立采礦權出讓前,將礦區范圍內可利用的有價資源全部納入出讓范圍;加快推進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做到“邊開采,邊治理、邊復綠”;加強礦山開采日常巡查和年度信息公示核查,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處理;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建立礦產資源開發聯合監管機制,全方位掌控礦山開發利用情況;加強礦業權人社會誠信體系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采礦權人及其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落實屬地監管和執法的主體責任;嚴肅責任追究,嚴格履職盡責和嚴明紀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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