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河源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于2023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當前,臭氧污染防控已經成為河源市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之一。地表臭氧是二次生成的大氣污染物,在人類活動中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中,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污染物,二氧化硫、顆粒物是助推因子。因此,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要對其前體污染物排放加強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的人為排放源主要包括電廠、鍋爐、窯爐等的廢氣排放,以及機動車、船舶等的尾氣排放,加強鍋爐廢氣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規定:其它鍋爐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跺仩t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所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
(三)《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粵環〔2021〕10號)提出:在2025年前逐步開展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
(四)《廣東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2021-2025年)(報審稿)》提出:推動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氣鍋爐NOx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
(五)《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提出: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全省新建燃氣鍋爐要采取低氮燃燒技術,氮氧化物達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包括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三部分內容。
一是《公告》明確規定了執行范圍為河源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是對新建鍋爐、現有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時間分類作了要求。
三是對全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了執行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方面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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