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市發展改革局印發《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于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粵糧規〔20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減免責清單》。
二、主要內容
《減免責清單》分為從輕處罰清單和免處罰清單兩種類別。
(一)從輕處罰清單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即“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減免責清單》對以下2項行政處罰明確了適用從輕處罰的具體情形,同時提出了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的監管措施:
1.對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成本監審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2.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臨時監測單位不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免處罰清單
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減免責清單》分別對以下5項行政處罰明確了適用免處罰的具體情形,同時提出了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的監管措施:
1.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2.對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3.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4.對拒絕提供或者遲延提供有關成本監審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5.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臨時監測單位不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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