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0月21日,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印發《河源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10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1.為加快推進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務進村居,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新基層治理,省委、省政府于2014年就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印發了工作意見(粵委辦發電〔2014〕42號),我市也根據意見要求統一部署了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并制定了《河源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河財行〔2014〕309號)。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司辦〔2021〕194號)和關于《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司辦〔2021〕194號),為進一步貫徹司法部“鄉村振興 法治同行”活動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的有關措施,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機制要進一步深化,更好的發揮律師既懂法律知識,又熟悉社情民意的獨特優勢,助力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然而我市《河源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已過規范性文件的試行期限,為更好的解決有關專項經費的預算、支出和使用、監督等問題,制定此《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粵委辦發電〔2014〕42號)
3.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治理專項資金(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財政法〔2019〕89號)
4.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司辦〔2021〕194號)
5.廣東省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行〔2015〕250號
6.)河源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河財行〔2014〕309號)
三、《辦法》的結構和內容
《辦法》在2014年試行版的基礎上,根據省司法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近年來我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進行調研,最終形成了《辦法》的草案。《辦法》共十二條,主要從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專項經費的來源、管理、支出、使用和監督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現就辦法內容進行說明:
(一)《辦法》的結構
《辦法》全文共11條,從制定目的、資金來源、資金審批管理和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等方面對一村(社區)以法律顧問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各級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村(社區)在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具體職能和責任。
(二)《辦法》的內容
1.經費來源。根據省司法廳關于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資金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由省財政按每個村(社區)5000元的標準,對欠發達地區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予以補助。按顧問費用每年最低1萬元的標準,經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協調,《辦法》在第二條明確費用為1萬元,負擔比例為省財政50%、市財政10%、縣區財政40%。
2.經費審批和管理。結合省司法廳關于資金下達和撥付的規定,省級資金下達后,市縣財政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確保配套資金到位。為進一步明確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流程,《辦法》在第三條規定縣級財政配套資金應當在30日內落實并撥付到縣級司法局,由縣級司法局將經費支付給顧問律師。同時《辦法》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規定經費支付以顧問律師的檢查和考核結果為依據,對考核不合格的,將扣減相應費用或不予支付。支付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從縣級司法局收到《付款委托書》的時間起算。
3.經費的使用和監督。為了進一步深化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確保經費足額到位,有效監督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辦法》在第七條明確將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納入法治河源考評范圍。同時在第八條增加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對資金的監督、考核和檢查,在第九條明確了涉及工作經費的禁止性規定,任何機構、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壓減、挪用、截留、擠占工作經費,并且要將經費的使用情況定期公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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