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于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新型監管方式,不斷完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辦函〔2022〕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此《減免責清單》。
二、主要內容
《減免責清單》包括“四張單”,分別是從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免處罰清單和免強制清單,涉及網監、廣告、計量、價格、商標等多個監管領域,共計50個事項。列入清單的事項均未觸碰安全底線,但與企業日常經營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對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領域(如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依法實施特殊嚴格監管,不納入清單管理。
從輕處罰清單(22項):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符合一種法定情形。
減輕處罰清單(9項):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對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至少符合兩種以上法定情形。
免處罰清單(17項):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即法定免處罰,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則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即酌定免處罰,主要為當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則不予行政處罰。
免強制清單(2項):免予強制是指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后果,采取非強制手段可實現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手段。因此將“對涉嫌違法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進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列為免強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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