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解讀
2021年9月13日,《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印發,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此《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
(五)《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六)《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由19個條款組成,明確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適用范圍、申請材料與受理情形、審查及批準流程、各階段辦理期限及關鍵要素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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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