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市政府立法工作部門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河源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就印發的《河源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有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要完善依法行政體制機制,要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項目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要定期開展法規規章立法后評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學性。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立法法修改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適應新時代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的新要求。要保障立法質量,一方面要科學合理地設定法規內容,確保法規有效管用;另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以后進行評估,驗證法規是否符合已經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對法規是否需要修改和廢止提出建議。因此,立法后評估已成為檢驗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改進立法工作的有效方式。
2015年9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河源、陽江、茂名、肇慶、清遠、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我市成為我省第二批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目前,我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規5部、地方政府規章5部。如何對現行法規進行評估,如何應用評估成果“對癥下藥”,為法規的“立、改、廢”提供依據,已成為立法工作又一個不得不面對關鍵問題。因此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建立起立法后評估制度,已迫在眉睫。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完善法規規章立法后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與重大改革相配套的法規規章調整機制,我局起草了《辦法》。
二、法規依據及相關參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三)《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
三、主要內容
立法后評估通俗講就是“立法回頭看”,或稱立法質量評估、立法效果評估。《辦法》所稱的立法后評估,是指規章發布實施后,根據其立法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規章的立法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提出修改、廢止規章或者完善有關制度等意見的活動。我市《辦法》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嚴格遵照法定程序,廣泛征求意見,經過多次修改論證,最終確定23條基本內容。分別對評估主體、范圍、內容、程序、方式、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運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關于評估主體
辦法草案明確規章的實施部門(以下統稱評估機關)是立法后評估的主體,并規定立法后評估工作是否開展,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立法后評估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為了提高評估的客觀性和專業性,辦法草案規定,可以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實施評估。
(二)關于評估范圍
規章是不是需要評估,歸根到底還要看規章的適用情況。因此辦法草案規定了規章在實施滿3年后應當進行立法后評估的幾種情形:1.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章提出較多意見的;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和建議的;4.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影響面廣、關注度高的;5.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
(三)關于評估內容
由于立法背景和環境的不斷發展變化,這就可能導致新舊法規之間、不同位階的法規之間經常出現摩擦和矛盾。因此辦法草案規定,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圍繞政府規章的落實情況,重點評估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規范性、實效性等方面的內容。
(四)關于評估程序和方法
評估程序和方式是對法規質量進行評價的重要手段, 它能夠制約著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及合理性。因此,《辦法》草案在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確立了較為科學合理的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確保評估質量。
(五)關于評估報告
《辦法》草案明確,立法后評估結束后,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制作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的內容和評估結果的運用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通過正式建立和實行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制度,評估立法中的制度設計是否合法、合理,立法內容是否有針對性,條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的實際效果如何等的評價,全面、準確的把握政府規章的實際運行情況,為規章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或者廢止提供依據,為檢驗立法的質量和效益提供制度保障。作為立法工作的配套制度,《辦法》同時規定了立法后評估的原則和標準,科學組合評估人員、公開透明評估程序,保證評估結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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