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我市礦產開發利用秩序持續健康發展,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行為,促進礦產資源管理和服務水平全面提升,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礦業發展理念,增強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意識和能力,協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山土地復墾,促進我市礦產開發利用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三)《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四)《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
(五)《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
(六)《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
(七)《廣東省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省自然資規字〔2019〕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由文本、附件兩部分組成,文本分四章十六條,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審批登記。明確礦業權設置原則;審批登記要求;市、縣級發證權限;新立采礦權申請、登記和材料要求,采礦權延續、變更、關閉注銷、增列礦種及增加儲量登記要求,探礦權審批登記要求。
(二)第二章監督管理。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要求、建設綠色礦山的要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監督責任主體和要求、礦業權出讓相關評審評估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礦業權人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四)第四章其他要求。本辦法施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臺的新規定相抵觸的,應相應修訂,未及時修訂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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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