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入戶
(一) 核準條件
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的,不受結婚年限制,均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
(二) 需審核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 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 《結婚證》。
4、女方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5、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一) 核準條件
父母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二) 需審核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 申請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申請人的《結婚證》;
4、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5、子女的固定住所證明。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決定,作出核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5、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一)核準條件
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均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二) 需審核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 子女和父、母的《戶口簿》
3、 父、母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
4、 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衛生部門出具的權威證明;
5、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三)申請人申請步驟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作出核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5、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學生入學、畢業分配入戶
(一)核準條件
公民考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自愿遷移戶口或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遷移戶口。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戶:
(1)《新生錄取通知書》;
(2)《錄取新生名冊》;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的《遷移證》。
2、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入戶:
(1)戶口已遷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口遷移證明》;戶口未遷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就業報到證明及接收證明簽發的《戶口遷移證》;
(2)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或《錄用通知書》;
(3)雙方簽訂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
(4)畢業證;
3、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要將戶口遷回原籍入戶:
(1)《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
(三)辦理步驟
遷出地和遷入地縣區公安局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一)核準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遷入地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簽發《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工作單位證明;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準遷證》;
(3)《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核準簽發《準遷證》。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4、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購房入戶
(一)核準條件
在城建有房屋或購有房屋的居民本人和直系家屬。
(二)審核材料
1、 申請人報告;
2、 房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書或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購房發票;
3、 申請人及直系家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4、 夫妻、子女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5、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
(一)核準條件
符合人社局規定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的條件,憑人社局開具的相關證明。
(二)審核材料
1、《河源市高技能人才入戶卡》;
2、《關于辦理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手續的函》;
3、《河源市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申請表》;
4、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審批材料復印件;
5、申請人及直系家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主》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6、正常跨省遷移需提供的材料,隨遷人員屬未成人的,必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面見當事人,受理申請材料,填寫受理戶政業務回執,在20個工作日內,要求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戶政部門復核。
2、市、縣(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作出復核,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居民身份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4、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居民身份證、相片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出生登記
(一)核準條件
父母或監護人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2、非婚生嬰兒
非婚生小孩入戶原則上需隨母入戶隨母姓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出生醫學證明》(隨父入戶需提供親子鑒定書);
(3)母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轄區民警調查詢問筆錄、調查綜合報告。
(三)辦理步驟
1、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2、需上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更正出生日期
(一)核準條件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書面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憑據;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地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三)辦理步驟
1、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3、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變更民族成份
(一)核準條件
公民要求將原隨父或母的民族成份,變更為隨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市一級民族事務部門的批準證明;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
(三)辦理步驟
1、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3、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變更姓名
(一)核準條件
1、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接受勞動教養的,不得變更姓名。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三)辦理步驟
1、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
3、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辦理第二代身份證
一、核準條件
(一)首次辦理
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
1、遺失居民身份證;
2、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失。
(三)換領居民身份證
1、申請人常住戶口從本市市轄區外遷入的;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將滿的;
3、變更居民身份證內容的;
4、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辯認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戶口簿》。
2、兩張本人彩色數碼相片(首次辦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質量檢測回執。
4、原《居民身份證》(沒辦證的除外)。
5、屬全國異地辦證的需提供居住證或就學證明;市內異地辦證需提供居住證明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
6、監護人代為申領的應攜同申請人前往申領,并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步驟
(一)首次辦理居民身份證。公民攜帶有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核對身份證登記項目,居民交納身份證工本費,公安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延長三十日。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民攜帶有關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核對身份證登記項目,居民交納身份證工本費,公安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延長三十日。
注:丟失補領的需填寫《居民身份證報失登記表》。申請人在補領新證后,又找回原證的,應將原證主動交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屬遷移換證的,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向申請人發放新證時需收回舊證。
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一)核準條件
我市年滿16周歲的常住戶口人員(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因申領居民身份證而尚未領到證件,或居民身份證丟失、損毀尚未領到證件的;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戶口簿》;
(2)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
(3)一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辦理步驟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后,迅速制證并將為臨時身份證發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