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執法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我局組織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守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批。
一、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查處廣東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饒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反映河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銷售到饒平縣的某品牌膩子粉屬于假冒產品。根據線索2024年7月5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東新區分局(簡稱:江東分局)對河源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膩子粉,經了解,涉案膩子粉是該公司從廣東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訂購。7月9日,執法人員對廣東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膩子粉,當事人承認銷售過涉案膩子粉,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召回涉案產品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從一推銷商處以低于市場價格購進一批涉案品牌膩子粉并進行銷售,經該品牌授權委托人鑒定,涉案膩子粉使用的是2023年前的舊包裝,且外包裝無標簽、防偽碼,屬于侵權假冒產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膩子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江東新區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銷售專利標注標識不規范及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4年4月28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連平縣局)對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進行檢查,發現某品牌“神奇藥筆”外包裝上標注“專利號:ZL200430076008.3”字樣。經查明,該專利已于2014年10月29日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上述“神奇藥筆”屬于假冒專利的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連平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案
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紫金縣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轄區廣東某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塑料杯使用的商標圖案與請求人注冊使用的商標圖案相近,涉嫌生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根據線索,2024年5月27日,紫金縣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訴塑料杯一批,當事人現場提供了涉訴塑料杯“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書內的圖案與被投訴產品上的圖案一致。5月30日,紫金縣局發函邀請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推薦相關技術調查官協助處理該案。6月7日,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回復技術調查意見,認定當事人構成在相同商標上使用與請求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紫金縣藍塘鎮某書城銷售未經授權奧林匹克標志產品的行為案
2024年8月29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紫金縣局)依法對紫金縣藍塘鎮某書城進行檢查,在該書城貨架發現鑰匙扣一批,該鑰匙扣上掛有北京冬季奧運會吉祥物,發現拍拍表一批,表帶上標注有北京冬季奧運會吉祥物、Beijing2022奧林匹克標志。經查明,當事人未經相關機構授權或許可,從惠州市惠東縣一批發市場購進未經相關機構授權或許可印有奧林匹克保護標志的產品,其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五、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市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制售特殊標志產品案
根據網絡監測線索,2024年4月12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源城區局)對河源市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志的標簽一批。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核準“神舟十二號載人飛行任務”等13件特殊標志登記的公告(第495號)》的內容,“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志屬于特殊標志。經查明,當事人自2023年6月開始從網上下載“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標志,用于制作帶有該標志的馬克杯,并通過網店進行銷售,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標志的相關許可證明。
當事人擅自制造、銷售“神舟十五號載人飛行任務”特殊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特殊標志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源城區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