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目錄清單
發布日期:2020-12-25 17:43:55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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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主體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不予處罰條件 |
1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 第十五條第三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 |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 第十五條第四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號)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4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 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5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6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7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七十二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8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修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9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合伙企業未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0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1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 第三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2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可從事的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3號)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3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動時,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的 |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 第六十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違法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4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被許可人未按規定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5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6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未按規定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7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8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19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經營者商品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 1.適用于零售商等經營者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有證據證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0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屬于非強制性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 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經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的;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1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2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五條第四項 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 (四)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一條第一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3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4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進口和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處以相當于進口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5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6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7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8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29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0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1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2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3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4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5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6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7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8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39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經營者經營未設立專區或者專柜并用提示牌標明的,或者未按規定存放特殊食品的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9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殊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用提示牌標明的,或者未按規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40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批發市場開辦者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41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42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或編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 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 1.屬于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43 |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參加傳銷的 | 《禁止傳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ǘ┙M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立即自行改正; 3.非明知為傳銷仍然參加,且在參加傳銷后沒有參與實施軟暴力等行為; 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