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準入條件與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市直廉租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申請人為在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工作的職工或下崗、失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五)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家庭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住宅建設用地、機動車輛等。
第十三條 申請市直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在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央或省駐河源單位以及市屬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工作的職工或下崗、失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
(四)家庭財產低于市政府規定標準,家庭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住宅建設用地、機動車輛等。
第十四條 申請市直保障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每個家庭只限申請1套保障房。
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已租住公租房或單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租住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