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
“一書三方案”
編制機關 (公章):河源市國土資源局
主要負責人(簽字):
編 制 時 間: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制
一、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
計量單位:公頃、萬元
申請用地單位 |
河源市國土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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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
河源市城區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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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用地總面積 |
26.3339 |
新增建設用地面積 |
26.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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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現 狀 |
權 屬 地 類 |
合 計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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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 |
集體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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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6.3339 |
26.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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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用地 |
16.3994 |
16.3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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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耕 地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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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本農田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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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16.1103 |
16.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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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 地 |
0.2891 |
0.2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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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水面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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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農用地 (不含養殖水面)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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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用地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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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利用地 |
9.9345 |
9.9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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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城市(村鎮)建設用地 |
擬開發地塊名稱 |
地塊編號 |
用地面積 |
開發用途 |
|
城市建設用地 |
地塊一 |
16.0070 |
商業、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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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用地 |
地塊二 |
10.3269 |
商業、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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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一:
縣(市)人民政 府 審 核 意 見 |
同意上報。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審 查 意 見 |
該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所報材料真實齊全。擬同意上報,呈報市政府審核。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審 核 意 見 |
經審核,該批次用地符合有關規劃,呈報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要求,同意上報。
(公章)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備 注 |
制表人:馬寶華
二、農用地轉用方案
計量單位:公頃
地 類 |
轉 用 面 積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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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 |
集體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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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用 地 |
16.3994 |
0 |
16.3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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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含帶K地類)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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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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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規 劃 |
需 調 整 規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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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級別 |
國 家 級 |
規劃級別 |
國 家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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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級 |
省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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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級 |
√ |
市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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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級 |
縣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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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級 |
鄉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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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用 地 轉 用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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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使用年度計劃指標 |
本項目擬使用計劃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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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計劃指標 |
結轉計劃指標 |
農用地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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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6.399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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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安排使用2017年度省下達我市和平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專項指標新增建設用地6.1843公頃(農用地6.1843公頃,耕地0公頃),體育設施專項指標新增建設用地11.3468公頃(農用地9.4369公頃,耕地0公頃),河源市江東新區產業園周邊集聚地新增建設用地4.6916公頃(農用地0.7782公頃,耕地0公頃)和河源市連平縣園區專項指標新增建設用地4.1112公頃(農用地0公頃,耕地0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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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馬寶華
三、補充耕地方案
計量單位:公頃、萬元
補充耕地責任單位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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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承擔單位 |
河源市國土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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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土地開發 整 理 項 目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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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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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方式 |
委托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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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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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 納 耕 地 開墾費情況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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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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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完 成 補 充 耕 地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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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補 充 耕 地 面 積 |
合計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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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發 |
整 理 |
復 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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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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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單位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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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補 充 耕 地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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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補充 耕地面積 |
合計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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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發 |
整 理 |
復 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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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 實施計劃 |
實施年度 |
完成面積 |
資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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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一:
補 充 耕 地 地 塊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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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整理項目名稱 |
項目編號 |
補充耕地圖幅號 |
地塊編號 |
補充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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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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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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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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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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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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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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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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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劃 基 本 農 田 地 塊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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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補劃基本農田圖幅號 |
補劃基本農田地塊編號 |
補劃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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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馬寶華
四、征收土地方案(匯總)
計量單位:公項、萬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權屬單位 |
鄉(鎮) |
源西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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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黃子洞、新塘村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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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屬 狀 況 |
土地權屬界線清楚,四至明確,無權屬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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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補
償
費
用
標
準 |
地 類 |
面 積 |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
土地補償費倍 數 |
安置補助費倍 數 |
|||
耕
地 |
水 田 |
0 |
2.4965 |
13 |
15 |
|||
水澆地 |
0 |
2.4965 |
1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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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
0 |
2.4965 |
1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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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類 |
面 積 |
費 用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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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16.1103 |
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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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 地 |
0.2891 |
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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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 殖 水 面 |
0 |
7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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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農用地 (不含養殖水面) |
0 |
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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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用 地 |
0 |
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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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利 用 地 |
9.9345 |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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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一:
其 它 費 用 |
名 稱 |
費 用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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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償費 |
1185.026(含果木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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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
705.818(建構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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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總費用 |
2525.97 |
征地費用綜合標準 |
95.92 |
|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
112 |
需要安置的勞力人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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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人均耕地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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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徑 |
貨幣安置 |
按補償標準規定的安置補助標準全額發放給被征地村集體,由村集體根據實際負責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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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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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安置 |
按《河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河府[2008]117號)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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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用地面積2.6335公頃,根據被征地村集體意愿折算成貨幣補償,折算補償標準為180萬元/公頃,補償總額為474.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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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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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馬寶華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