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局)、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要論述,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減少資金撥付中間環節,保證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有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現就我市全面實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級社會化發放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認識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重要性
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即由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帳戶)工作,充分認識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是規范災情救災資金使用管理的重要舉措,嚴格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4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4〕94號)文件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后救災工作的新特點,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協調,強化落實責任,細化各項工作措施,不斷推進我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工作落實。
二、完善程序,推進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
各地根據《廣東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實施意見》要求,按照“應急管理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原則上將所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通過涉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直接由縣級發放給救助對象,不得再通過現金以及由鄉(鎮)代領代發等方式撥付。包括:應急期生活救助資金、因災倒塌或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冬春生活救助資金、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災害應急期生活救助資金可由縣政府確定采取其他方式發放:1.發生造成銀行停業、市場停市、交通通訊中斷的嚴重災害,難于實行社會化發放或實行社會化發放會影響應急救助時效的;2.災害正在發生期間的應急情況下,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的;3.其他應立即實施應急救助的情形。
三、落實責任,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使用監管
救助專項資金是受災群眾的“救命錢”,是“高壓線”,縣(區)應急管理、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單位三定職責,共同把住使用關口,防止救助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截留私分,對仍未實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的,要立即予以整改。
市級有關單位將適時組織開展各縣(區)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進行暗訪及抽查,對在監管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背政策規定,擠占、截留、挪用救助專項資金的,發現一起査處一起;對執行政策不力、問題嚴重的,視情況追究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對虛報冒領自然災害救助專項資金的,根據相關法規政策規定提交相關部門處理。
河源市應急管理局 河源市財政局
2020年7月28日
(聯系人:河源市應急管理局李冬,電話:318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