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和平縣大壩鎮“5·22”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
發布日期:2014-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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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大?。?a class="content-source-large"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content-source a').removeClass('current');$('.content-text').removeClass('content-text-large').removeClass('content-text-normal').removeClass('content-text-small').removeClass('content-text-medium').addClass('content-text-large');$(this).addClass('current');">大 中 小 默認】 分享
2014年5月22日16時許,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發生了1起因自然災害引發非法采礦山體堆積的土堆垮塌滑坡的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為切實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成立了“和平縣大壩鎮‘5·22’較大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葉金鏡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肖朋添、市安全監管局局長賴志剛、市監察局副局長黃煥明、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李少輝任副組長,市監察局、公安局、法制局、安全監管局、總工會各抽調1人為成員,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經過認真調查,已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責任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一)事故發生有關責任人員情況。 1.黃保根,男,漢族,1961年8月出生,江西省樟樹市人。于2011年至2012年在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從事瓷土礦產資源非法開采,是造成垮塌山體堆土的直接責任人。 2.楊平仔,男,漢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江西省樟樹市人,于2011年至2012年與黃保根合伙在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從事瓷土礦產資源非法開采,是造成垮塌堆土的另一直接責任人(在逃)。 3.杜吉勇,男,漢族,1973年4月20日,江西省樟樹市人。曾在事故山體垮塌滑坡的另一邊山體非法偷采,聘用人員看守被山體垮塌滑坡覆壓的其中一個工棚,致看守工棚的人員1死1傷(在逃)。 4.吳明秋,男,漢族,1973年5月出生,河源市和平縣人。承包黃保根、楊平仔等人非法開采瓷土礦產品的車輛運輸調度,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聘用朱小平等2人為其進行調運瓷土礦產品業務。事故中,朱小平等2人住在由黃保根搭建的非法開采點工棚時因山體垮塌滑坡沖毀造成死亡。(二)和平縣大壩龍獅金龍瓷土場(公司)情況。和平縣大壩龍獅金龍瓷土場(簡稱:金龍公司),法人:朱志強。在2002年通過和平縣大壩鎮政府招商引資取得了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瓷土礦區投資項目,于2006年6月在和平縣工商局注冊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2006年9月13日與和平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和平縣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2006年9月25日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自2006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礦區面積0.0835平方公里。2006年6月16日取得了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該公司在礦區范圍內開建了4個礦點,分別是下深坳、堆金、輋(畬)營、金龍礦點。2011年1月1日因《采礦許可證》于9月25日即將到期,為此向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提前延續變更擴大礦區開采范圍的申請,將造成垮塌滑坡的山體(靠近金龍公司金龍礦點)納入申請擴大礦區范圍內。和平縣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1月18日向河源市國土資源局請示(和國土礦〔2011〕01號),河源市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8月4日由河國土(采礦)延〔2011〕5號文直接批復給金龍公司,同意延續變更擴大礦區開采范圍的申請,并抄送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和平縣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1月25日通過測繪大隊測繪圖確認金龍公司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為500642平方米(包括滑坡的山體)。2011年9月25日金龍公司《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金龍公司金龍礦點停止了開采生產,對造成垮塌山體及周邊礦區一直沒有開采。金龍公司每年向黃保根、楊平仔、杜吉勇按開采量收取30-50萬元的過路管理費用,為他們非法開采車輛運輸、通行提供便利。(三)垮塌山體的權屬確認情況??逅襟w位于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輋營石示 口,與金龍公司的金龍礦點隔溝相對,該山體最早由黃懷月與村民業主簽訂了轉讓租賃協議,黃懷月于2009年12月13日與駱培源簽訂了轉賣租賃協議轉讓給駱培源,轉讓價格約200萬元。2010年11月駱培源又與黃保根簽訂了轉讓協議,轉賣價格398萬元。金龍公司雖于2011年1月1日向和平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將該山體劃歸其擴大礦區的申請,河源市國土資源局也于2011年8月4日批復同意其申請,但金龍公司一直未向市、縣國土資源局提交相關申請擴大礦區和延續辦證的相關資料,也未繳納礦山資源費,金龍公司至2014年5月22日仍未對該山體取得合法的權屬《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故垮塌山體金龍公司一直以來沒有取得所有權,仍不屬金龍公司“金龍礦點”的礦區范圍內。這樣,該垮塌山體業權仍是黃保根及其合伙人楊平仔倆人轉包過來擁有權屬的山體。(四)造成山體垮塌的原因和經過情況。黃保根與合伙人楊平仔通過與駱培源簽訂轉讓協議取得了該山體非法開采權屬后,2011年3月份開始在該山體進行非法開采瓷土礦產,并在山腳下搭建了一個工棚讓工人居住生活。他們非法開采時間段主要集中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012年底經全市集中打擊非法開采專項行動以后,該非法開采行為得到整治。通過現場勘查和航拍圖可以看出該山體植被遭嚴重破壞,水土流失嚴重,開采時將開挖的地表土、廢砂石土堆放在垮塌事故的山坡上,形成了高約8米、約3000至5000立方米的大土堆,因堆放的這些廢砂石土和地表土結構比較松散,容易引起垮塌滑坡。2014年5月份,和平縣境內雨水較多,連續下雨有1個多月。黃保根、楊平仔、杜吉勇等人聘請的人員安排留守看廠和做一些雜務事情,住在2個工棚里沒有撤離。5月22日下午一直下著大雨,由于長時間大范圍降雨,使垮塌滑坡出事點人工堆積的土堆含水飽和、軟化、容量增加、孔隙水壓力增大、粘土礦物粘聚力降低,最終直接致山坡上堆放的土堆垮塌滑坡,滑坡后形成的泥石流往山腳下迅猛沖擊,先行覆壓了黃保根在山腳下搭建的住有5名人員的工棚,再借著沖擊波將坍塌的土堆形成的泥石流拋過山溝覆壓對面另一個由杜吉勇搭建的住有3名留守看廠人員的工棚,造成7名人員被坍塌的泥土淹埋,只有杜吉勇工棚的一人逃生。逃生人員馬上往外面報告了事故情況,經和平縣政府、大壩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接報告迅速組織搶救,挖出被淹埋的7人,現場證實6人死亡1人受傷(后送醫院搶救脫險)。(五)事故現場勘查情況。事故現場位于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輋營石示 口,一處是山體發生堆土垮塌滑坡處,另一處為2個工棚被沖毀點。事故垮塌點座標為X=2711951、Y=38603341,事故人員罹難點座標為X=2712025、Y=38603222。黃保根搭建的工棚住有5人全部被埋,經搶險挖出5人已死亡,楊吉勇搭建的工棚住有3人其中2人被埋,經搶險挖出1人死亡1人受傷。2個工棚隔著一條山溝搭建的,相距約20 米,黃保根的工棚搭建在垮塌山體山腳下一處人為填成的坪地,杜吉勇的工棚搭建在黃保根工棚山溝對面山腳下。2個工棚材料是鐵皮、廢雜木料搭建,無任何抗擊力,容易一觸即毀。2個工棚被毀后開挖救人時,周邊散落很多衣物、生活設備、用品。(六)天氣情況。根據和平縣氣象局測報記錄,2014年5月1-22日降雨日數為20天,總降雨量比往年同期偏多5成,其中:縣城307.7毫米,上陵鎮267.6毫米,優勝鎮327.6毫米,大壩鎮306.3毫米,期間先后發布了9次降雨災害性天氣預報,其中4至9日大雨到暴雨,11日至12日大雨局部暴雨,16日至18日大雨至暴雨,20日至23日大雨至暴雨,5月21日20時至22日20時大壩鎮總降雨量為40.3毫米。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處置情況(一)事故發生經過。經調查相關人員的綜述,事故發生經過是:5月22日下午,大雨,在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輋營石示 口的事故現場的2個工棚住有8人(一個工棚住3人,一個工棚住5人)。約4時左右,因雨量過多過大,致黃保根與楊平仔非法開采瓷土礦產時的一座山體山坡上堆放的土堆突然發生了垮塌滑坡,形成泥石流迅猛往山腳下沖擊,先后覆壓了2個工棚,致工棚里的8人中7人被泥石流埋住,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僅有1人及時逃脫沒被垮塌泥土淹埋。(二)搶險救援處置情況。 1.搶險救援情況。5月22日下午5時左右,當地政府接到村民報告,稱大壩鎮龍獅村一露天瓷土礦臨時生活工棚因山體垮塌發生覆壓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后,和平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縣委書記藍岸、縣長何偉光均在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現場,同時指示大壩鎮委、鎮政府及公安、武警、消防等相關部門立即組織人員力量前往事故現場展開救援,并在第一時間口頭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了事故概況。隨即,市委書記何忠友,市委常委、秘書長黎意勇,副市長李揚達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安監局、水務局、公安局等單位趕往事故現場指揮施救。市長彭建文在市應急指揮中心協調救援工作。施救工作調動了2臺鏟車、4臺挖掘機進行挖掘,調動礦山救護隊專業救援力量、消防武警官兵用鐵鏟挖掘,現場還組織了電力供應保障、醫療急救保障。經現場搜救人員連夜爭分奪秒搜救,次日凌晨1時,現場搜救工作發現2死2傷,仍有3人失蹤。凌晨5時,現場搜救清理工作基本結束,3名失蹤人員全部找到,無生命體征。2名傷員經全力搶救,其中1人生命體征趨于平穩,另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2.事故善后處置情況。和平縣政府、大壩鎮政府高度重視善后處置工作,迅速召開了事故現場會,并立即成立了事故善后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專人專職協調處理,即時開展死者身份確認、通知死者家屬、安撫死者家屬情緒等工作,及時同死者家屬商定善后處理協議,妥善地處理好與死者家屬的各項事宜,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5月27日,6名死者尸體全部進行了火化處理。對于該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縣、鎮三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能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要求,及時啟動了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置預案,行動迅速,措施恰當,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事故人員傷亡損失。同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了事故善后處置工作,采取了積極有效措施,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平縣“5·22”山體垮塌較大事故,造成被垮塌堆土淹埋人員7人中6死1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20萬元(含賠償金)(一)死亡人員情況。 1.葉衛東,男,1977年出生,和平縣大壩鎮人。 2.朱小平,男,1960年出生,和平縣大壩鎮人。 3.熊明輝,男,1967年出生,江西省樟樹市人。 4.劉國政,男,1972年出生,內蒙古自治區翁牛特旗人。 5.楊勝寬,男,1964年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 6.楊昌進,男,1951年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二)受傷人員情況。羅國平,男,漢族,1961年11月出生,江西省樟樹市人,是杜吉勇聘請的人員,2014年4月17日來到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住在杜吉勇搭建的工棚里。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5月1-22日,和平縣境內降雨日數為20天,經常出現大雨或暴雨極端天氣,該時間段總降雨量比往年同期偏多5成,其中5月21日20時至22日20時大壩鎮連續降大雨暴雨,降雨總量為40.3毫米。因此誘發了因黃保根與楊平仔在非法采礦時駁離的堆放在山坡上的一堆地表土突然發生垮塌滑坡造成了事故,這就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1)黃保根與楊平仔等于2011年3月至2012年合伙非法開采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輋營石示 口的一個山體瓷土礦產資源,造成山體和山林植被破壞嚴重,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將開挖的約3000-5000立方米的地表土堆放在山坡上形成事故隱患。今年5月份以來經常下雨,極端天氣多見,該堆土因雨量過度而突然垮塌滑落,沖向山腳下,覆壓了山腳下的2個工棚,造成了6死1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最間接原因,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2)金龍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者黃保根、楊平仔、杜吉勇等人的管理費,為他們提供交通運輸、通行便利等非法開采條件,三年共收取了約300萬元管理費。為此,黃保根、楊平仔、杜吉勇等人就自編以掛靠金龍公司名義在該山體進行非法開采瓷土礦產,與造成該山體發生垮塌致人死亡事故有間接的因果關系,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二,應負事故間接責任。(3)杜吉勇在另一山體進行非法偷采瓷土礦產資源,在雨期仍安排聘用的3名人員留守看護工棚、工地、設施設備,被山體垮塌滑坡的泥石流沖毀工棚時造成1死1傷事故,與他非法采礦聘用工人而發生事故時造成死傷有間接因果關系,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三,對事故發生,應負一定的間接責任。(4)吳明秋承包黃保根、楊平仔等人非法開采的瓷土礦產品的運輸調度,為非法開采者提供協作條件,按每車運載重量計算承包費,為此直接聘用其姐夫朱小平及葉衛東為其負責車輛運輸調度工作,安排他們吃住在黃保根搭建的工棚里,在發生山體滑坡時造成2人死亡,與事故的發生也有間接因果關系,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又一間接原因,也應負事故發生的另一間接責任。(5)和平縣相關政府部門對非法采礦行為的缺失監管和打擊處理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①和平縣國土資源局負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能,負有打擊非法違法采礦行為的職責。經調查,和平縣大壩鎮轄區內瓷土礦產資源比較豐富,但在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缺失監管問題,特別是在大壩鎮龍獅村瓷土礦區,社會人員可以隨意直接與村民山林業主簽訂轉讓租賃山權,倒賣瓷土礦區礦點,牟取暴利,并進行無證非法采礦。和平縣國土資源局雖然對非法采礦者進行了嚴厲打擊、行政處罰,并聯合和平縣公安部門對黃保根的非法采礦行為進行了查處,但對非法采礦打擊沒有保持常態化、力度不夠大、監管不夠到位。這起山體垮塌滑坡事故的發生,雖因長時間強降雨自然災害因素直接引發,但縣國土資源局對非法開采礦產違法行為日常打擊力度不夠,而致使非法采礦者開挖山體地表土時亂堆放廢砂石土導致山體垮塌滑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因此,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對礦產資源因非法開采造成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缺失責任。 ②和平縣大壩鎮政府、鎮國土所對轄區內的礦產資源具有“屬地管理”職責,具有巡查、報告和協助打擊“私采”違法行為的責任。黃保根、楊平仔等人在龍獅村進行了非法采礦,大壩鎮政府沒有采取相應有力的措施,僅有分管領導黨委委員、前任鎮國土資源所所長陳偉前在調查材料時反映過,只電話報告過縣國土部門。黃保根、楊平仔2人自2011年3月開始非法開采礦產2年時間,卻無采取有效打擊、制止措施,應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 ③和平縣林業局對轄區內林業用地、山林植被具有監管和行政許可職責。黃保根、楊平仔等人因非法采礦,長期侵占山林用地、破壞山林植被,無采取任何打擊處理措施。由于監管不足問題,致使因為非法開采時山林植被遭嚴重破壞,造成山體垮塌事故的發生,應負有監管不到位、監管不足責任。(二)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組認真調查和委托廣東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梅州市梅正礦山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及廣東省核工業地質局二九二大隊提供的測繪和勘察的結論,結合氣象部門提供資料,認定和平縣“5·22”較大事故是一起因自然災害引發的責任事故。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一)追究法律責任人員處理建議(4人) 1.黃保根,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這起山體垮塌滑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的主要責任,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2.楊平仔,與黃保根合伙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對造成這起山體垮塌滑坡事故的發生負有另一主要責任,建議由和平縣公安局繼續追逃抓捕歸案,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3.杜吉勇,雖在發生垮塌滑坡事故山體的另一山體進行非法偷采,但由于他聘用人員致使在這起事故中造成1死1傷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由和平縣公安局繼續追逃抓捕歸案,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4.吳明秋,參與非法開采者的非法采礦活動,事實上承包非法采礦人員的礦產品的車輛運輸調度工作,并聘用人員在這起事故中造成死亡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由和平縣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二)追究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的處理建議(8人) 1.黃偉章,和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縣國土工作,其未有效督促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對于轄區內存在“私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足,措施不夠到位,負有政府分管領導責任,建議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黃小勇,和平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縣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對于轄區內存在“私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未抓好監督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相關職能股室、執法隊伍開展“打非治違”措施的落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黃志科,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礦產資源工作,也是該局“執法隊”和“礦產整治辦”具體負責人,其對自身職責不夠明晰,在礦產資源管理上存在嚴重缺失,日常檢查、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切實履行礦產資源監管職責。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張敏勇,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股股長,未切實履行對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非法采礦侵占土地搭建工棚、鋪設道路、開山掘土的土地監察職責,負有土地監察不落實、監管不到位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宋煥潭,和平縣林業局副局長,分管林改、林政工作,黃保根、楊平仔等人自2011年3月至2012年一直在造成垮塌滑坡事故的山體進行非法偷開采礦時嚴重破壞了山林植被,對存在非法毀林和非法侵占山林土地的違法行為未組織巡查,未進行現場檢查黃保根、楊平仔等人是否合法采礦許可和打擊處理,對于因非法采礦造成山植物被遭嚴重破壞導致山體垮塌滑坡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不到位、監管不足的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徐風格,和平縣大壩鎮鎮長,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全面主持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監管職責,對于礦產開采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夠落實,未切實履行巡查、報告和協同相關職能部門打擊處理非法偷開采礦行為的職責,導致了因黃保根、楊平仔等人非法采礦發生山體垮塌滑坡事故造成6死1傷,負有鎮政府主要領導督促監管不到位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陳偉前,和平縣大壩鎮黨委委員,分管礦產資源監管工作,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任大壩鎮國土資源所所長,他既是分管領導,又是前任國土資源所所長,在任職期內無視轄區內非法偷開采礦違法行為的存在,未有效履行巡查、報告和協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打擊處理的職責,對轄區內存在的非法采礦問題掌握不清,監管責任不落實,負有分管領導監管失職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黃碧峰,和平縣大壩鎮國土資源所所長,2014年1月任職。雖任職時間較短,但未很好履行轄區內礦產資源日常監管工作,對于轄區內存在的非法偷開采礦違法行為未及時巡查、報告和作出相應處理措施,負有崗位直接監管不到位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三)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金龍公司首先與駱培源以收取管理費名義簽訂了提供出入其金龍公司礦區交通運輸、通行便利的協議書,駱培源繼而以該“協議”為前提條件將礦點私自轉讓給黃保根、楊平仔等人進行非法采礦,黃保根、楊平仔等人沿用該協議一樣繳納了管理費給金龍公司,使得他們自編以所謂掛靠金龍公司有“合法”開采資格進行非法開采造成了事故的發生負一定的間接責任,建議由河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金龍公司經濟處罰。 2.責成和平縣人民政府向河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3.責成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向和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4.責成和平縣公安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繼續加大對楊平仔、杜吉勇等責任人的追逃、追捕力度,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六、防范整改措施針對造成這起事故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社會經濟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將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定期分析研究當地安全生產形勢和突出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通過明確責任意識、責任制度、責任內容以及將安全生產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一票否決”,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要嚴肅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健全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制度和約談警示制度,推動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和措施的落實。(二)加強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礦山、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故多發、較大以上事故易發,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強化安全監管責任意識,加強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安全監管制度和監管機制。要深入監管對象監督檢查,明確監管督查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要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三)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落實責任。和平縣政府要全面組織開展打擊礦山資源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平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好監管責任,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對“私采”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取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和平縣各鄉鎮要切實落實好“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礦產資源日常巡查,發現非法開采行為及時應報告并協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和平縣環保、林業、安監等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各負其責,加強部門的聯動,積極開展“打非治違”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四)加強對礦山的專項整治。全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工作,迅速行動,在全市開展打擊非法采礦專項行動,對非法開采、偷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對違法生產、存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的企業,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整治;對長期整治達不到安全條件要求的要依法關閉,確保礦山開采規范管理和安全生產。(五)加強應急值守和應急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單位要切實強化汛期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發布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要崗位要嚴格落實領導帶班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重要險情及時處理、及時上報。要完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應急裝備、物資,一旦發生事故,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物資裝備到位,事故得到妥善處理,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六)加大防災知識的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全面宣傳普及預防、辨別、避險、自救等地質災害防治應急知識,增強干部群眾的臨災自救和互救能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警示牌和宣傳欄,及時向受威脅群眾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明確險情發生后撤離轉移的路線和避讓地點。 河源市和平縣大壩鎮“5·22”較大事故調查組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