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河源市民政局關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河民〔2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印發。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底線民生工作,國務院公布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省人大公布了《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和《關于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確保困難群體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同步提高,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逐步調整提高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2024年,省、市政府把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列入政府十件民生實事。
二、征求意見情況
《關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5月6日-5月15日期間征求社會公眾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意見,相關單位未提出意見,收到公眾意見3條(無針對實質內容修改的建議,已采納)。
三、關鍵詞詮釋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準入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補差水平。補差指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每月領取的救助數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并非按照低保標準發放。全市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不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補差水平。
(三)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本地戶籍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每月按照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領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
四、新舊政策主要差異
(一)河源市2024年城鎮低保標準從2023年的897元/人·月提高到915元/人·月、低保補差水平從2023年的676元/人·月提高到690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從2023年的637元/人·月提高到701元/人.月、低保補差水平從2023年的311元/人·月提高到334元/人·月。
(二)河源市2024年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從2023年的1436元/人·月提高到1464元/人·月,其中源城區和江東新區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實行城鄉一體化,執行城鎮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農村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從2023年的1020元/人·月提高到1122元/人·月。
河源市民政局關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
《河源市民政局關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政策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