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以生日的第二天為年滿之日);
3.雙方自愿結婚;
4.雙方無配偶;
5.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二、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件
1.內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3.香港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
4.澳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6.華僑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7.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喪偶,常住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內容與實際婚姻狀況不一致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離婚證件或喪偶證件證明。
2.現役軍人應當提交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應當提交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應當提交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臺灣居民委托第三人辦理的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6.華僑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7.外國人應當提交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三)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3張,尺寸為2寸(寬5.3cm×高3.5cm)。照片要求:
1.為近6個月內拍攝;
2.正面像,頭和臉不歪斜或側轉,頭發不遮擋五官;
3.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
5.照片應為同一底版,背景為紅色;
6.頭部應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濃妝照、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三、辦事流程
1.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商量好辦證時間,可登錄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提前預約登記時間和登記機關。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廣東民政”、“粵省事”或網頁登錄。
2.男女雙方持證件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
3.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核男女雙方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咨詢雙方結婚意愿。
4.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員的見證下,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書寫當天日期。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證明材料、《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照片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
四、復婚登記及補辦結婚登記
1.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2.復婚登記和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