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2021年開始,對于一些全年收入低于6萬的,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是否有新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2.2020年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個人所得稅申報密碼是什么?如何重置?
申報密碼是驗證扣繳單位辦稅授權的一種安全保障措施,只有擁有該扣繳單位申報密碼的人員,才能在客戶端中進行相關敏感信息的操作(如申報表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下載等)。
申報密碼的首次發放和日后忘記重置,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可以通過個稅APP或者個稅WEB進行。同時,也提供到辦稅服務廳申請發放或重置功能,辦稅人員在得到企業授權后,可以到辦稅大廳申請發放或者重置。
4.生產經營所得在哪里申報?
2019年及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的申報方式和渠道:
(一)定期定額戶經營所得的申報繳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辦理。
(二)除定期定額戶以外的,經營所得主要支持兩種在線申報模式:一是通過ITS系統WEB端進行申報,并通過銀聯卡在線支付以及個人三方協議扣稅。二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并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扣稅或者銀行端查詢繳稅。
2018年度及以前經營所得申報方式:
納稅人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補報、更正申報或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仍通過原電子稅務局、稅務機關前臺辦理。
5.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退付比例是多少,應在什么時候申請退付?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可按照所扣繳的稅款退付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扣繳單位2020年度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可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30日前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完成上一年度的手續費確認及申請退付工作。
6.納稅人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助辦稅終端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7.人員信息采集如何操作?
情況一:人員少:點擊“人員信息采集”→“添加”,逐一增加人員信息就可以了;
情況二:人員多:下載模板,在模板中填寫好人員信息點“導入”→“導入文件”,校驗通過后點擊右下方的“提交數據”→提示【信息已全部提交成功】,點擊左上方的“首頁”按鈕即可批量導入人員信息。
8.個人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9.個人如何在個稅APP上修改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對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確認。
個人通過APP端區分以下情況進行確認操作:
1.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無變化,只需在2020年基礎上確認即可:打開個稅APP-首頁-專項附加扣除填報-選擇扣除年度為2021年-“一鍵帶入”確認即可。
2.2021年需對已填報的信息進行修改: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查詢-選擇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按第1種情況確認2021年的信息即可。
3.2021年需作廢部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參照第一種情況操作,在“一鍵帶入”待確認信息后,選擇要作廢的項目,點擊“刪除”即可。
4.2021年需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通過專項附加扣除填報欄目進行新增填報,再參照第一種情況確認即可。
如納稅人2021年首次通過個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直接通過專項附加扣除欄目添加填報對應的項目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