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發改價格〔2021〕87號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河源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0〕435號)有關規定及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具體收費標準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計征,收費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級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計征、縣城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計征,收費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市級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計征、縣城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計征,收費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其中: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費標準為500元/平方米)。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計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計征,收費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其中: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費標準為500元/平方米);縣城危房翻新住宅項目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不用征收。
二、源城區、江東新區和市高新區按市級計征面積比例征收,其他各縣按縣城計征面積比例征收。
三、根據粵發改價格〔2020〕435號文規定,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執收單位要妥善做好政策執行時間追溯,對文件出臺前已繳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通過多退少補方式將政策執行到位。
本通知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原河源市物價局《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問題的復函》(河價〔2001〕59號)同時廢止。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