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中山市燃氣協會
法定代表人:段威
地 址:廣東省中山市中山四路裕中大廈10樓
當事人在2010年10月1日制定并執行《中山市燃氣行業行業自律一規二則》,禁止瓶裝氣供應站會員與多家燃氣經營企業或外地的燃氣經營企業合作經營,造成燃氣供應企業對瓶裝氣供應站的分割控制,排除、限制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并通過強制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氣供應站加入協會、收取保證金、組建自律督察隊等方式保障實施。當事人對中山市燃氣市場的管控行為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競爭,通過中山市燃氣行業督察等方式實現管控,使中山市具有競爭關系的燃氣經營企業構成分割燃氣行業下游瓶裝氣供應站供銷市場的行為效果。同時,當事人具體執行2016年5月26日中山市燃氣管理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做好燃氣器具產品通氣事宜的通知》,燃氣器具備案制設置不合理的市場準入障礙,損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利,排除、限制了中山市燃氣器具市場的充分競爭。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及其他單位調查詢問筆錄、文件、報告、總結等證據材料為證。
當事人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三)分割銷售市場”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主要基于政府行為、違法程度較輕,在調查中積極配合,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以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情形,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數額的40%”、第十六條“對價格壟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150,000元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款150,000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法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14日